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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电力条例》出台
2020-04-30 11:1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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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江苏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成为全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和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出台,将会对地方经济发展、能源转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背后有些什么样的故事?记者作了一番调查。

66条规定亮相,打造法治电力新样本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电力事业发展立法定规,是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能源保障的具体体现。

“这份《条例》,充分体现了能源革命对电力事业的新要求、新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地方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推动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教授这样评价《条例》的出台。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电能服务主要矛盾已由解决电能短缺问题向进入新时代满足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能源供应与服务需求,解决能源结构问题转变。

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闭幕会上提到,“要以审议通过《江苏省电力条例》为契机,加快推动我省电力事业创新转型,更好地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江苏省电力条例》共7章66条,从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与使用等各环节,针对电力发展规划执行不够严格、可再生能源发展与电网建设的有效衔接、电力工程建设纠纷增多等新矛盾新问题,明确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行政执法、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等,用法律依据推动电力事业健康发展,也为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推动社会进步提供了法治保障。

据了解,全国各地关于电力的地方性法规不少,但基本都集中在供用电、电力保护、反窃电等专项内容中的一项或两项,只有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电力条例》,但它的适用范围是省行政区域的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而《江苏省电力条例》是一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且融入能源变革、电力改革等内容,真正成为法治电力的新样本,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示范与指导意义。

《条例》对于能源变革、改革发展、电力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有了很多明确的回应。

电能替代是能源消费革命,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推进过程中,实施主体往往面临配套投资大、回收成本难等问题。此次,《条例》明确提出在农业、工业、交通领域实施电能替代,同时电网企业要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支持、基础服务,另外通过发展港口岸电、综合能源服务等进一步推动电能替代。

针对新能源消纳面临的规模扩张与电网发展相互衔接的问题,《条例》适应绿色发展要求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立法依据,提出电力规划应统筹衔接新能源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具体实施上要求政府、电力企业在新能源和电网规划核准的时序上进行衔接配套,保障新能源发展和电网建设之间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解决可再生能源协调发展问题。

《条例》以明文形式规范行为准则,为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推动社会进步提供了法治保障。

2个字删减,诠释时代发展理念

与原先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相比,新《条例》“仅仅”少了“保护”二字,但意义非凡。

“我省2008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对推动江苏电力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该条例已实施十余年,且条例仅涉及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相关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及规范的范围有局限性,已不能适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新要求,这是我们推动重新立法的初衷所在。”新《条例》起草单位负责人省能源局局长季鸣说。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腊生在做《条例》审议报告时提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随着江苏省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此前制定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废旧立新,十分必要。”

如何有效突破2008年《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的局限,制定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又接地气的法规,让社会共享法治建设成果,是《条例》立法者们一直思考和关注的重点。

在条例的主要起草参与者之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经济法律部主任杨章平看来,《条例》将“保护”二字去掉后,不单单少了两个字,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业务领域和主体权责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体现了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思路。

《条例》在立法理念方面,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在适用范围方面,由原先的电力保护扩展至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各环节,贯穿电力事业发展的全过程;业务领域方面,适应并适当超前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综合能源服务发展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方面,由原先着重强调外部主体保护电力设施责任,转变为规范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社会各方权责,更加全面和立体。

《条例》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认、固化特高压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基建”建设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以法治的力量促进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据统计,目前江苏省已累计推广电动汽车约17万辆,建设各类充电桩7.8万个,推广数量和充电设施建设数量均居全国前列,今年底将实现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绿色交通工具成为了社会低碳出行的重要载体。然而,绿色交通发展过程中面临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占地争议等矛盾,亟待通道立法规范各方利益主体权责。《条例》明确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为加快充电设施推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高压建设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审批环节多、建设周期长、政策处理难度大和工程建设纠纷多等问题,此次《条例》在特高压工程建设的审批流程,土地征用、工程手续办理以及经济补偿处理做了制度设计,为特高压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条例》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了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特别是在报装接电、抢修服务等时限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这些也是《条例》的亮点所在。”季鸣说。

标签:法治;条例;样本
责编:戚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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